原告刘某的房屋坐落于张家口市××全区××家××镇××路西××号,2016年10月26日,被告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征收决定的公告,刘某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刘某自知道自家房屋被征收后,就一直积极与征收方商谈拆迁事宜,但尚未达成协议。
为了解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刘某在2017年3月9日,向被告申请了该项目的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签收。
半个月后,也就是在2017年3月28日,被告向刘某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但该告知书为复印件,并非原件。(告知书内容称:刘某申请的地块未具备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本次棚户区改造全部为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
而刘某认为被告向自己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为复印件,落款处的公章为黑色复印件,没有加盖任何形式的公章鲜章,不具备法律上的公信力,其答复形式违法。
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佐证。
【律师观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本案中被告用合理手段得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并书面告知原告,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其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所以原告刘某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 二、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