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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拆迁政策

山东烟台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作者: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3/02 11:24
浏览量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于海河西路东,航天路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山街道西谭家泊村;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烟台高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每公顷补偿1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会同高新区财政金融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5日由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公告日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本公告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