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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我的申辩,就强制拆除我的建筑物,京云拆迁律师:程序违法

胜诉案例

不等我的申辩,就强制拆除我的建筑物,京云拆迁律师:程序违法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2/03/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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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2日,陶某在南京市某地注册成立农机门市部,用于经营农机配件零售、五金零售和机电维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自己的父亲。经营场所位于南京市××区××王府××河堤处,该处堤防迎水面设置了用于运输货物的钢丝绳固定点,建设了运输轨道,堆放发电机、空压机等物料。2017年3月27日,被告水务局对原告进行调查询问,原告陈述称设置钢丝绳固定点、铺设轨道等建设行为未办理许可手续。可是到了2017年5月10日的时候,陶某却收到了被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书》,称被告已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但陶某表示自己并未收到通知。另外,陶某认为,涉案建筑物是自己的父亲建设,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也是自己的父亲,而非自己,被告的送达主体明显错误,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向自己送达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可是还没等到自己申辩的时候,上述建设就都已被拆除。事后陶某找到京云律师请求帮忙代理此案,为自己维权。

  【庭审】

  庭审中被告辩称:

  1、自己以EMS快递方式向原告送达,邮寄状态显示是原告本人签收;

  2、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声称其实际经营的门市部经江宁区工商局批准设立,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工商营业执照仅赋予其从事农机配件零售和机电维修的权利,不会也不可能授权其从事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活动。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护被告依法履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另外,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而此案证据显示,被告作出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没有履行告知相关执法事实、理由、依据、陈述申辩权等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辩称其执法文书向原告告知了相应的权利,但被告提交的《履行义务催告书》等的证据均是其作出后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不能用于证明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合法性。

  经过京云拆迁律师有理有据的力争,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001号《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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