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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拆迁案例」土地列入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答复,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胜诉案例

「湖南岳阳拆迁案例」土地列入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答复,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2/03/16 11:16
浏览量

  2017年,朱先生在家乡的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本是从天而降的喜事,朱先生却为此愁眉不展。原来政府没有向朱先生解释过这个项目是什么,作为村民的朱先生对此表示怀疑。为此,朱先生向当地政府写了EMS邮件以了解该项目的情况,但是政府签收邮件后并没有相关回复对朱先生的疑问进行解答。于是,感觉到被政府欺骗的朱先生想用法律的手段为自己维权,选择京云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京云律师了解案情后,意识政府没有回复朱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是违法行为,遂帮助朱先生撰写了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依法进行公开。

  被告则辩称:1. 因原告没有提出信息公开形式,被告已经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2、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已经公开。3、被告不是征地审批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征地审批信息由其他相关部门公开。

  对此,京云律师在法庭辩论道,被告政府在收到原告朱根本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答复,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及途径;对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是违法的行为。

  (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

  最终,法院接受了原告的部分请求,确认被告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朱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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