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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遭拒,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规定

胜诉案例

信息公开申请遭拒,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规定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2/03/24 14:25
浏览量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以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那么当政府拒绝信息公开时,普通民众应该怎么办?来看看京云律师如何帮助丁先生的。

  丁先生是一名北京土著,在某地有一处住宅。2016年3月,某地政府要实施腾退计划,丁先生的房屋就被列入腾退范围。为了了解腾退安置补偿方案,丁先生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

  该政府却以申请的信息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为由拒绝了丁先生的请求。丁先生不满意政府的回答,找到京云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将政府告至法庭。

  在法庭上,京云律师说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被告作出答复,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上述信息系被告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当依法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给予公开,被告不予公开缺乏依据。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告知书》;2、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腾退安置补偿协议;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此,被告答辩道:1. 被告做出的答复书已经完成了信息公开义务,符合法律规定;2. 被告不是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 ;3.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做出如下回复:1. 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

  2. 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法院需对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必要审查。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申请的信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未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收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部分观点,认为被告做出的《答复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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