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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被拆除,申请复议被驳回,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胜诉案例

厂房被拆除,申请复议被驳回,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2/03/28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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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的一种途径,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让政府更好的服务于民。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政府为了方便省事,以各种理由将申请驳回。京云律师通过代理的案子告诉大家,复议申请被驳回后依旧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年5月5日,张先生厂区及全部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2019年9月5日,张先生以2019年5月5日原告使用的厂房及地上附着物被拆除为由,以某政府为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该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厂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该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2019年11月11日送达原告。该政府称,依据相关法律履行相应职责,不存在强制拆除违法行为。张先生与村委会就涉案房屋已经达成腾退协议,张先生未履行腾房义务导致涉案房屋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属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之行为,非《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张先生不认同该政府的观点,向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京云律师帮助张先生撰写起诉书,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合法承包北京某地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厂区及相应设施并生产至今。2019年5月5日,原告厂区及全部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拆除,原告2019年7月15日确定系张家湾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区及地上附着物,遂于2019年9月5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被告通州区政府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但该被诉复议决定事实不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被告辩称: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律师称:原告先生与村委会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是《清退确认书》,并非腾退协议,且该确认书内容系双方约定为加快对散乱污企业的清退工作,需对原告张先生的地上物进行清退拆除,与腾退无关。其次,被诉复议决定认为争议拆除行为属平等民事主体履行协议之行为,但并未提供该主张成立的证据。

  经过法庭辩论,法院最终同意了京云律师的观点,撤销被告政府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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