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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强拆案例」行政复议期间房子被强拆,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胜诉案例

「河北保定强拆案例」行政复议期间房子被强拆,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2/03/2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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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复议和诉讼期间能不能实施“强拆”,实施“强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通过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例了解了解。

  樊先生在某县合法持有某处房屋,2013年,樊先生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新建房屋三幢。当地政府认为,樊先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于2017年4月3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2017年4月13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2017年5月8日,被告又做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与第一次的内容一模一样。2017年5月17日,当地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回答:决定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然而,5月19日这天,当地房屋征收部竟然直接拆除了房屋。对此,当地部门又于7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经过多次复议,樊先生最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选择京云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

  京云拆迁律师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撰写了起诉书:被告的强拆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5月1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无法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答辩人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做出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违规所建三处建筑的行政处罚,原告逾期并未履行,依法对原告房屋予以强拆。答辩人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5月8日送达,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称:1.原告起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19日,当时被告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尚在复议程序中,被告也没有制作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原告。原告有理由认为,5月19日的行政强制是阜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对原告已建成并实际使用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应当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被告据以执行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回证记载的送达日期为2017年5月8日,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实施强制拆除的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因此,被告是在当事人法定的复议期限期满前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三幢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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