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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房屋强拆案例」强拆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胜诉

胜诉案例

「山东济宁房屋强拆案例」强拆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胜诉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时间:
2022/04/11 09:18
浏览量

  实践中强拆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相关单位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却互相推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认定责任主体呢?

  赵女士于1996年购买苗营村村委会根据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门面房一处,上述门面房属于原告及家人的合法财产。2017年9月25日,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包含赵女士宅基地东侧门面房在内的相关土地房屋,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补偿工作。该《公告》载明房屋征收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当地街道办事处。

  赵女士一家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特以赵女士之子赵某某名义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定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且要求当地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作出后,该政府始终未采取补救措施。

  2018年10月12日上午,赵女士门面房遭到众多不明身份人员,动用大型机械拆除。赵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始终没有进行出警处置。故赵女士起诉当地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赵女士得知,对自己房屋的拆除行为,系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并组织,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派员参与实施拆除。赵女士认为当地政府和街道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行为,委托京云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请求:确认当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门面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当地政府辩称: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当地政府只是作出了拆迁决定,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因此街道办事处才应该是本案唯一被告。

  二、当地街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对被答辩人房屋进行了拆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地街道办事处辩称:征拆期间,即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补偿方案没有异议,签约比为98.58%。只有少数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避免更大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交付了相关证据。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环节,法院整理了以下争议焦点:

  一、当地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二、被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原告房屋系在征收过程中,在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被告政府系涉案片区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第三十四条亦载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当地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在涉案集体土地尚未经依法批准征收,既未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亦未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即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上述规定。

  京云律师认为: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政府、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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