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很生气找到京云律师委托代理了此案件,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作出上述限期拆除的依据,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因原告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自始不能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收回;因原告没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本案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原告在进行建设涉案房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必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根据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由于原告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涉案房屋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京云律师则认为原告史某于2001年建设案涉房屋时,申办了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又补办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建房行为不属于无证建设。被告依据当时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认定原告的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说法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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