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安吉公司位于某县某村,建造的房屋位于村106国道旁。2019年9月23日,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作出《G106某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实施方案》,征收范围为G106某县段红线内所涉及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等,即乡镇、村庄所在地红线38米(以规划图示为原则)以内,乡镇、村庄以外红线30米以内,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按红线50米以内征收。
2019年10月17日,G106某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发布《通告》,要求:“违章建筑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2020年6月29日,安吉公司的涉案房屋由被告强制拆除。
【案件分析】
原告通过自己建造的原始取得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自成立后一直经营至今。原告对自己房屋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原告的房屋处在G106某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范围内,被告为了推进项目进展,成立了G106某县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实施具体的工作。2020年6月29日,被告在没有补偿且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然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的上述楼房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并且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的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及楼房被拆之前的照片1张; 2.通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3.照片3张。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发布限期拆除公告,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被告县人民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违反行政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予撤销。因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予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9日对原告杞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