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证房被违法拆迁能要求赔偿吗?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1)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

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违建,要综合考虑房屋建成、取得等各种情况,分情况处理,同时,《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也就是说,不能将所有手续不全的房屋都认定为违建,甚至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也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
所以在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对那些虽然没有相关规划手续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还是要综合考虑无证原因和相关历史背景,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一刀切式的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