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复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复印件,合法吗?北京京云拆迁律师指出,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原告因认为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7年6月6日向万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签收。2017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告知书为复印件。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因其所有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气象后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合法有据。因此,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被告主张上述政府信息已于2016年10月26日在棚改办公室宣传栏张贴公示,不应另行公开,于法无据。被告未向原告刘月梅提供上述政府信息,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关于3至9项以复印件形式答复的政府信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一、撤销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1、2项答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重新作出答复;
二、确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3至9项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申请的3至9项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