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协议后,还能起诉“强拆违法行为”吗?北京京云拆迁律师支持,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原告起诉称:原告等人在遂昌县各自拥有宅基地,均为唯一的住所。因被告实施衢宁铁路(遂昌段)建设项目,将各原告的宅基地列为了征收范围之内。但各原告至今未见到相关的合法征收手续,在此情况下,被告在2017年1月间,组织大量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征收,给各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等人认为,上述征收项目缺乏合法的手续,并且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因此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综上,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
2016年8月6-10日,原告等人与遂昌县衢宁铁路指挥部分别签订了迁建补偿安置协议,并于8月10日在房屋腾空证明上签字确认,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并领取了安置补偿款。2017年1月间,被告组织人员对各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房屋拆除后,各原告因对拆迁补偿款数额有异议,故针对征收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因案涉征收行为的公告在2016年6月6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各原告与被告设立的衢宁铁路项目指挥部签订了迁建安置补偿协议,后又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并足额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各原告与征收行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原告等人再行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