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花园南街西9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权属人,为1997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该用地1985年经新市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但其中建筑面积12.46平方米未经批准兴建。2018年9月3日,第三人白云区水务局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新市涌萧岗村段河涌管理范围(20米)建设违章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9月6日前自行清拆所建违章建(构)筑物。2020年3月21日,云城街道办对案涉房屋首层部分外墙及内部间隔墙实施拆除。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案涉房屋建设完毕后无加建、扩建的情形;但案涉房屋的首层仅保留角落的一间房以及楼梯和柱子,其他墙都已被拆除。被告云城街道办称其拆除了案涉房屋首层的非承重墙,是针对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拆除,之所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为了铺设防汛功能的排水管道;案涉房屋属于河涌管理范围内,但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全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案涉房屋加建的具体位置。第三人白云区水务局称其没有参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只对原告作出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做出其他法律文书。
【法院认为】
原告的案涉房屋已取得合法的产权证,原告关于案涉房屋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白云区水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明确原告违法建设的时间、地点,亦未明确原告应自行拆除建筑物的具体位置、面积。
云城街道办称原告对案涉房屋有加建情形,但未举证证明原告实施加建的时间、建设规模,亦未对原告的加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认定。白云区水务局、云城街道办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被拆除部分与其主张原告违法建设范围的对应关系。故白云区水务局、云城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在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向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云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于2020年3月2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程敏仪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花园南街西9号房屋首层部分外墙及内部间隔墙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