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傅某系昌邑市都昌街道吴家庙社区居民。因所在地涉及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为了解征收情况。傅某向被告昌邑市人民政府都昌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及补偿协议等相关政府信息。街道办签收了傅某的政府信息公开邮件后,一直未予以答复。因此,傅某将街道办诉至法院。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在举证期限内将傅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提交法院,故傅某认为没有必要再予公开,但要求确认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在法定期间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给予原告答复。被告辩称已通过昌邑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该该答辩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在诉讼中通过举证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本案已无判决履行的必须,鉴于原告仍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