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行政诉讼中都存在着滥诉的情况,有的是因为当事人并不知道到底该诉谁,于是就乱诉一通,逮谁诉谁。甚至是一些地方的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被告确定规则把握不准确,导致判决有误等等,这些情况都将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实质化解当事人纠纷、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
《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案件中,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样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由法定具体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的,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四)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资格规定》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五)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具有指导和释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