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房屋征收中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总体程序简单总结是这样的:第一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第二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第三步,明确听证机构,确定听证人员;第四步,经听证机构审查材料合格的,受理听证申请;第五步,通知各当事人后,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