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偏低,大部分原因是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合理,还有就是征收过程中出现强拆、偷拆、误拆等情况,导致被拆迁人丧失了补偿基础,再想提高补偿利益就非常困难了。那么,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怎么办呢?下面请北京京云征地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总而来看,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不满意,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