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我们可能遇到不少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判补偿款,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那么,无征地批文,开发商能与被拆迁户签协议吗?北京京云征地拆迁律师指出,没有征地批文,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签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报批,取得征地批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最低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文是征收程序启动的前提性条件,取得了征地批文,才能按照规定实施具体的征收工作。
因此,如果没有取得征地批文,不能开展后续的征收工作,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即进行征收工作,那么后续开展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当然,开发商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合法性依据,这种情况下,作为被拆迁人,应当避免盲目地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否则可能损害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