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0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1〕479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三环新苑四期,业主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7053公顷;02号地块(地块名称:三环新苑二期,业主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晋安区鼓山镇樟林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721公顷;03号地块(地块名称:福州储运公司周边地块,业主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水浇地0.0269公顷、园地0.05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9057公顷、未利用土地0.023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6066公顷。上述地块由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二、晋安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征收土地公告、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晋安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晋安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3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是安置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是安置补偿工作的基本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对被征收人送达后,才能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也才能引发安置补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关系。而这也意味着,被征收人只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方可因征地过程中出现的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拆迁问题,大家一定记得在第一时间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相关机关部门或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