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若是对于补偿不满意,可以去积极的协商谈判;若是谈不拢,可以及时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切记不可不签协议,也不启动法律程序,这样拆迁方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