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和户籍所在地是否有关系,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国有土地的拆迁与户口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但是在实践中,被拆迁的房屋多数是老旧房屋,对于一家多口人挤住在狭小房间内,国家需要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此时户口是否落在被拆迁房屋处就很关键。这个也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而来。
如果拆迁调查时,登记员将表中“户籍所在地”写成老家地址,可以让调查登记员对这个问题尽量予以更正,如果调查登记员拒绝更正,可以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