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违章建筑之前,我们要先搞明白“违章建筑”和“涉嫌违章建筑”的区别。违章建筑的定性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所谓“涉嫌违章的建筑”,指的是有可能属于违章建筑,并不是最终的认定。只有权力部门通过法定程序鉴定后确认的,才是违章建筑。

涉嫌违章的建筑并不是最后司法裁判确定的违章建筑,对这种“违章建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复议和诉讼。从实践来看,复议和诉讼往往都会使结果产生很大的变动。今天京云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种常见的涉嫌违建的情形,供大家参考。
第一,房屋是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我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最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能已经因为新的《城市规划法》的出台生效而发生改变。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您的房屋等建筑建成于2008年之前、并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满足了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比如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随意被确认为违章建筑。原因在于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农村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如果是本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则有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在法律上这栋房屋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第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建设的房屋,并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这个概念要如何确定?比如某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那么这一建筑就不能随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解决。
按照我国 《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证或者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完全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六,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政府常会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很有可能出让的时候地上建筑还没有相应的手续。其实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因为政府当时是令人信赖的政府,所以买断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即便没有相关的土地证照和房产证照,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具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等一定的手续,不能仅因证照不完备认定为违章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而这里讲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土地、房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时候,可能只办理了一部分手续。这种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第八,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或建设用房的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以上八种情况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如果您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符合上述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请抓紧时间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同样的,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也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候,可以咨询、委托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为您提供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