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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博望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拆迁政策

马鞍山博望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08/18 13:34
浏览量

马鞍山博望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一、根据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和我区集体土地征收暂行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博望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必须为合法房屋,相关工作流程不变,被征收房屋涉及的附属物补偿、搬家费、搬家奖励费、临时过渡费、均按现行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暂行标准执行。

  四、货币化安置费(每人)是以安置点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确定。我区各安置点安置房评估价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基础上,由区征迁指挥部确定后执行。

  五、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的确定按照区暂行标准的规定执行,具体以审核备案为准。

  六、对确认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自然户),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含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和的5%给予奖励。

  七、对选择货币化安置又自愿在本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户,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和优惠:

  (一)、购房补贴。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区范围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办理完产权交易相关手续后,给予被征收户房屋补偿款(含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货币化安置费总和的15%购房补贴(不含搬家费、搬家奖励费、临时过渡费、房屋装潢费),在本区范围内购买期房,暂不能办理产权交易相关手续的,以购房合同到区征管中心先进行备案,原则上1年内完成产权交易相关手续的,仍给予兑现购房补贴。

  (二)被征收户购买商品住房面积大于或等于应安置面积的,全额享受购房补贴;小于应安置面积的,以所购商品住房面积除以应安置面积计算比例享受购房补贴。

  八、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户,仍按现行暂行标准执行,不享受以上奖励和补贴。

  九、本办法与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暂行标准同步施行,试行范围是2021年3月1日后启动的项目,自通过之日起试行一年。

  十、本办法由博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在此,京云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定要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出现了可能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