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本村嫁到外村的姑娘还能享有本村的拆迁补偿吗?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能否获得补偿的条件是什么?如何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呢?这几个问题,京云拆迁律师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

首先,“外嫁女”如何认定?一般而言,外嫁女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但户口还在本村保留的女性,这是一个硬性条件。常见情形有这几种:
一是农村女嫁农村男,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如果妇女嫁给了外村的男子,户口并没有迁出原村庄,并且在本村拥有承包地,那么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外嫁女应该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二是农村女嫁城市男,农村女嫁给了城市男之后,从保护该外嫁女的权益出发,只要其户籍并没有迁入夫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那么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如果户口已经迁出了,那么就不能享受了。
三是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不管是外嫁女嫁给农村男还是城市男,只要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后,其户籍迁回原籍的,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
其次,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偿,主要依据是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益,前提就要看外嫁女是否依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时,在本村生产、生活并且户口并没有迁出的“外嫁女”,包括其家属、子女都应该享有与本村其他集体成员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我国法律也对此类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据此,只要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就应该认定该外嫁女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遇到征地拆迁时的补偿权益也就应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