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宁波市奉化区东部门户区(一期)舒前2号地块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相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20〕第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玉峰路2号、玉峰路16号、玉峰路25号、玉峰路32-2号、玉峰路38号、新桥头35-5号、新桥头39-3号、新桥头41-5号、新桥头路5号、新桥头路36幢9号、新桥头路8幢3号、新桥头路2幢3号、新桥头路10幢2号、金峰路221号、金峰路252-2号、金峰路252-3号、金峰路菜场252-12号、金峰路菜场北、金峰路菜场254-13号、金峰路240号、金峰路252-6号、金峰路252-8号、金峰路252-10号、金峰路252-11号、金峰路252-15号、金峰路330号、横里2号、横里60号、横里73号、中山东路521号、西槽头、舒前村园弄,奉白路5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者错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53户,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34400平方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的第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含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东部门户区(一期)舒前2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在此,京云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可能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