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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拆迁政策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作者: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08/2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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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宁波市奉化区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相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20〕第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S1奉化区金通汽车修理厂;S2宁波市奉化区达琦铝吕金经营部;S3奉化区岳林顺发钢结构材料厂;S4毛召芬(住宅)。具体门牌号为龙潭路56号、龙潭路111号、龙潭路119号、路西34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者错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4户,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7923.14平方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的第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行政行为不是直接影响到申请人,只是间接影响,则不能认定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在此,京云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可能侵犯自身利益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