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说的行政复议,指的是一种如果行为人认为某些行政机关存在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复议的行为,那么,拆迁补偿怎样申请行政复议呢?下面请京云拆迁律师为大家解答。

被征收人对拆迁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做出拆迁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