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房哪些人可以享受?拆迁中,被安置人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依据,但各地方也有所差异。

例如:《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补偿人口以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房屋安置:
(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文认定);
(二)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院落的;
(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
《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前已亡故的;
(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具备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