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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维权须知

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作者: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09/1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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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京云征地拆迁律师指出,实践中,是否可以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是存在争议的。

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例,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具备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特征,符合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并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为组织实施征地而作出的,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依法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最高院的相关判例中,也出现过相关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诉性的裁判理由,可供参考: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人民法院单独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也不符合诉讼经济、便利的原则。”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应当首先向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如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以依照申请协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寻求救济,该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为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