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户籍在学校会影响农村的拆迁补偿吗?京云拆迁律师指出,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偿,尤其是土地的征收补偿,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

户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条件,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该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升学时候户口迁出村落放到学校,但只是暂时性的。
一般情况下,升学前大多一直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活,也就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升学后,因学校便于管理,暂时把户籍迁离村落迁入学校。虽然丧失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籍,但并没有丧失原所在村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读书期间并没有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并没有改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不能因为在求学期间户籍签到学校就取消了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遇到征收拆迁也不能剥夺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可见,在校学生户籍迁入学校是出于学校集中管理的举措,学生毕业后的去向还是处于不明状态。在读学习期间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依靠原农村集体土地收益,主要靠其父母的供给,所以不可排除在校学生享受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