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校址建厂遇拆迁如何保障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当然在旧校址上建厂,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内的,对租地建厂的经营者来说,其租赁土地后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其在土地上盖建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是其合法财产,在征地时经营者有权主张对该部分地上附着物获得的补偿。
另外,厂房拆迁时还会涉及到相应的设备搬迁、折损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在对被征收土地厂房进行评估时都应当计算在内,这些都是厂房主有权主张的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