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为国有的。但针对于土地的用途,也是可以依法进行改变的。那么土地使用者如何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是什么?在此篇中京云征地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土地的用途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是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要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且经土地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批准。对此京云拆迁律师表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改变用途和协议出让并不一样。土地改变用途即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此北京京云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此京云拆迁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首先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其次是村农民集体,再有是乡(镇)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对此北京京云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听,其权利的主体也有所不同。乡(镇)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村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村农民行使;村内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农民通过农民大会来行使。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行使法律上对土地的占有权。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用设施和进行农业生产。如修建水库、水渠、农用公路,种植农作物等。对此北京京云律所律师强调,也可以将土地交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村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京云拆迁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目前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是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要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且经土地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