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和谁签订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京云拆迁律师指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拆迁人,否则会因为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拆迁办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拆迁人签协议的情况,其实这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