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之中,有时候会出现这种“误拆”的现象,也就是没有任何前期的通知程序,拆迁方忽然就将房屋拆除,事后告知被拆迁方“拆错了”。这种“误拆”行为,对于被拆迁方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自己合法的居所被一下夷为平地,生活受到的影响可想而知。

但实际上,这种所谓的“误拆”很多时候正是拆迁方为了强拆找的借口。在法律上,只要强拆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并且事实上造成了房屋被拆除的后果,那么这一行为就将被评价为一个独立的强拆行为,并不能以“误拆”为由搪塞过去。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强拆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违建的情形中,依照法律规定在强拆之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对房屋的违建性质作出认定,通知房屋产权人需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并告知产权人有依法申请听证、申辩或采取复议诉讼等手段维权的权利。如果房屋产权人仍不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产权人进行拆除,并同时有着告知产权人可依法维权的义务。催告期限到期后,产权人还是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进行强拆。
而在拆迁中,不曾签订补偿协议但也不愿意接受拆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强制征收决定》,并以此《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之后,拆迁方才可在法院组织之下依法进行强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误拆”没有履行任何强拆前应当履行的程序,本身有着严重的程序违法缺陷。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只会给出否定性的评价。在遇到这样的“误拆”时,应当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