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媒体及网络消息,近日,当涂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有关媒体从相关规划局获悉,当政秘〔2021〕201号与当政秘〔2021〕201号于近日发布,分别涉及姑孰镇宝塔村、太白镇新桥村、花园村。以下为京云拆迁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原文:
01
征收土地位置:当涂县姑孰镇宝塔村


02、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当涂县姑孰镇宝塔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征地面积4.3232公顷
其中农用地4.3232公顷
02
太白镇新桥村、花园村
01
拟征收土地位置
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花园村
02
被征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
花园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征地面积14.3886公顷
其中农用地13.0194公顷,建设用地1.3692公顷
征收新桥村集体5.5577公顷
其中农用地5.1099公顷;建设用地0.4478公顷
八一村民组2.4102公顷
其中农用地23351公顷;建设用地00751公顷
双塘村民组2.6805公顷
其中农用地1.8854公顷;建设用地0.7951公顷
征收花园村集体1.6430公顷
其中农用地1.6430公顷
东河村民组01655公顷
其中农用地01655公顷
西埂村民组1.8371公顷
其中农用地1.7859公顷;建设用地0.0512公顷
刘村村民组0.0067公顷
其中农用地0.0067公顷
团结村民组0.0879公顷
其中农用地0.0879公顷
03、征收补偿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当涂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当政(2020)38号)、《当涂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当政(2013)58号)、《当涂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征收补偿标准》(当政(2020)5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与安置办法
土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开发园区监管,所有人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收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乡镇、开发园区负责监督。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20%统一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80%在支付下列费用后,节余部分全额上交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足支付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另行支付:
(一)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15000元/人;
(二)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5000元/人。
下列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拨给县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房屋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房安置时,依据被征收人主房人均面积分档实行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一)分档实行产权调换方式:
(二)产权调换面积内,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计算房屋差价,支付给征收人。
房屋差价=[安置房重置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年折旧率为2%,折旧率最高不超过40%。
被征收人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其房屋建设年代的,折旧率按上述标准予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其房屋建设年代的,折旧率按40%计算。以户口簿为依据,家庭应安置人口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截止日前,年满18周岁的可以分户。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可按安置房重置价优惠购买安置房面积不超过20㎡,独生子女户可再按安置房重置价优惠购买安置房面积不超过10㎡或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被征收人住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装饰装修等费用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搬迁补助费:按600元/户一次性补助。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装饰装修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特殊情况的,依据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奖励5000元/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特别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危重病、残疾、贫困、高龄等情形的,有哪些补助?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告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属于危重病、残疾、贫困、高龄等情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县民政、人社、卫生、残联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危重病的,补助3万元/人;
(二)残疾1级的补助2万元/人,残疾2级的补助1万元/人;
(三)低保家庭补助1万元/户;
(四)高龄补助:80~89周岁的补助0.5万元/人,90~99周岁的补助1万元/人,100周岁以上的补助2万元/人。
0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关于印发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当政(2011)64号)、《关于调整当涂县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当政办(2020)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