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房屋产权人。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的拆迁工作,因镇政府压低拆迁补偿和断水断电等行为,黄某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2021年4月14日,该房屋遭遇强拆变成了一片废墟。
黄某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对村委会治保主任进行调查,承认村委会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且提交了村委会会议记录、限期拆除通知和张贴送达通知等证据。
【被告答辩】
乐祥立律师代理黄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镇政府答辩如下:
1、 答辩如并非适格被告,房屋强拆是村委会所为,并不是被告所为,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的错误;
2、 本案并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乐祥立律师意见】
1、 原告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其颁发的机关是大兴县土地局和某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属于政府的下级主体,无权推翻上级机关颁发的合法不动产权利凭证。
2、 村委会所作决议只是对本村村民产生效力,原告不是村民,村委会决议对原告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 从职责方面来说,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即使村委会有参与,也是受到镇政府的委托或者是对镇政府的协助,最后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4、 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不仅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了国家有关禁止暴力拆迁的有关政策。
【法院判决】
2021年10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判决采纳了乐祥立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