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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征用批文的征收行为一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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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征用批文的征收行为一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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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有土地征用批文的征收行为一定合法吗?

  京云征地律师指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那么,有土地征用批文的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吗?答案是不一定的,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您特别注意:

  1.土地征用批文已过期失效

  土地征用批准不是永久的,地方政府也不是随时都能拿着征地批文来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方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来征收土地,肯定是不合理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仅为两年。如超过两年未执行土地征用,批文自动失效。

  2.少批多占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许可面积占用土地,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在实务中,这类情况比较常见,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批准的征用面积与实际征用面积是否一致。

  3.以租代征

  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将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严禁利用“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一情况的出现,意味着土地使用单位实际上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常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