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是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当您成为行政征收相对人时,不能拒绝征收行为,只能为自身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京云房屋拆迁律师指出,房屋装修仅是作为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部分, 房屋装修的价值也会根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本身价值等多方因素进行折旧评估。如果您认为您家里的墙纸装修等价值比较高,在之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可以主张这部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