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京云征地律师指出,当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或出卖、出租自己宅基地的村民,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时,由于“一户一宅”原则,不能再分宅基地。但因继承、赠与或其他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不应一刀切的认为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