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土地租赁的拆迁,可以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一、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至于厂房土地是租赁的,至少应补偿其土地的租赁费用。房屋的补偿主要看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如果因为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应当实际丈量后确定。
二、搬迁、安置费用
企业厂房搬迁会有设备的拆卸、安装、损坏调试等费用,对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按照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搬迁,继续投入使用,按照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安装、运输费用计算。对于不可搬迁的设备,因为拆迁会导致毁损,应重置成新的价格计算,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停产停业损失不仅要对企业原料和半成品等所造成的损失要补偿,对企业的预期利益也要补偿。
四、奖励
征收人在奖励期内设置的奖励费用,这个费用是应该给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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