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官方号

微信公众号


 

全国征地拆迁免费咨询电话:

 

 400-8816-088

快手官方号


邮箱地址:liuyafeng@jingyunlawyer.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恒基中心1座4层
 

Copyright © 2021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5019254号-6

 

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网! |       服务热线:400-8816-088

 

 

 

胜诉案例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收到答复不一致?法院:违法!
房屋被拆迁后,设立的居住权还存在吗?
不配合征地拆迁就活该被“强拆”?这么干迟早会被法院判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却收到《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何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遭遇违法强拆,如何抓住违法点确定强拆主体?
【京云拆迁律师】京云律师代理安徽合肥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二审上诉成功
京云律师代理安徽合肥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二审上诉成功
【以案释法】事关拆迁补偿等权益!只要户口迁入村集体,就能和该村集体成员获得同等安置补偿?

相关阅读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
>
>
如果遇到强拆怎么办?房屋强拆到法院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胜诉案例

如果遇到强拆怎么办?房屋强拆到法院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11/24 09:09
浏览量

  现在强拆这个已经变成热词了,经常听到非法强拆的新闻出现在大众视野,那么怎样的拆迁才是符合程序的?如果遇到强拆怎么办?房屋强拆到法院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面对蛮不讲理的拆迁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愤怒,难免做出冲动的事情,但是,要想到这个事情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更加合法的解决办法,就是法律,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遇到强拆怎么办?房屋强拆到法院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以下简称宋庄镇政府)对北京怡天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天惠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西侧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怡天惠公司称:宋庄镇政府并未在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涉案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宋庄镇政府称:怡天惠公司并未证明其为涉案建筑的所有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另外,涉案建筑在本市行政区内,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乡村建设,属于“乡村违法建设”。

  【庭审信息】

  案号:(2020)京0112行初637号案由:北京怡天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房产侵权案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怡天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诉求:确认宋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律师、易腾飞律师

  【本案焦点】

  根据当事人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宋庄镇政府将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1、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怡天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工商信息,无法证明其预想则很难革命的问题。2、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宋庄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始末,但无法证明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及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合法。3、原告怡天惠公司建设涉案建筑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背景,存在政府许诺情形,涉案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系特定历史情况下政策因素导致,具有一定特殊性。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4日对原告北京怡天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西侧的地上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观点及提醒】

  1、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应当进行综合考量,不宜将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2、在做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进到调查核实的义务,被告的《催告书》虽然赋予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力,但陈述、申辩日期尚未届满,被告即作书《强拆决定书》,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力。同时也剥夺了救济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积累拆迁法律知识,自己保护权益。被拆迁人平时也可以对拆迁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解,这样使拆迁人不敢轻视。许多拆迁人就是因为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进行强拆甚至是暴力拆迁。其实,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就足以应付很多情况,不至于权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如果到法院诉讼维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