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政府对于建筑建设都有详细的规划,通常没有经过合法审批手续而修建的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法律规定是可以进行强制拆除的。但是可能许多人对于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并不了解,导致很多当事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还不知道他们的拆除程序并不合法,我们来看一相关案例。

甘德泉、聂顺良诉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等6017一审案
案号:(2020)闽0703行初65号
审理法院: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王天骄律师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6日聂顺良(第三人)与江秋梅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聂顺良将位于武夷山市XX路XX号XX房租给江秋梅租赁期限7为7年。租赁合同签订后,江秋梅与甘德泉(原告)使用涉案房屋共同经营。2020年2月10日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被告)受理了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新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原告违法建设的案件,经过立案调查,被告称原告的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于是作出了令其限期拆除的决定。
本来程序过程都是依法在继续进行,但是因为原告是从聂顺良那里租来的房子,并不是涉案房屋的建造主体和所有权人,无法对房屋进行拆除。另外被告并没有将相关文件通知聂顺良,最后导致被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原告不服决定遂将被告告上法院。
案件中出现了一个关键点: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以原告违法建设房屋为由认定原告就是行政相对人,无法直接证明涉案房屋均是原告建设,被告并没有在进一步查明违法建设行为及相对人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样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此案中,除了行政相对人的认定上,被告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具有合法性的,因为行政相对人错误的判定,导致在最一开始的通知程序上就出现了错误。怎么判定行政相对人呢?
律师提醒: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
通常在拆除建筑前要对建筑是否属于违法修建进行仔细核定,如果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或者自身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那么,国家将依法对违章建筑启用强制拆除程序。另外,如果您对自建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判断不是很明确,或者出现了和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况,您可以在线咨询我们京云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京云拆迁律师普法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