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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台州市三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拆迁政策

2021年台州市三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11/26 09:22
浏览量

  2021年11月15日,三门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三门县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独立工矿区、独立选址项目参照执行。具体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和《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三门县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独立工矿区、独立选址项目参照执行。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根据现行有效的各类规划确定。

2021年台州市三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一)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1.住宅建筑、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60元/㎡;2.其他项目:80元/㎡。(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1.住宅建筑、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40元/㎡;2.其他项目:60元/㎡。(三)除规划条例明确容积率低于0.8的项目按实收取,其他容积率低于0.8的建设项目,按0.8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三、减免对象(一)扩建、改建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二)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供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工程,公共绿地、环境卫生、公交站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全额免征;(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全额免征;(四)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予以免征;(五)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六)原地改建多层厂房项目,全额免征;(七)工业企业建设多层生产性厂房项目,其第1层全额征收,第2层减半征收,3层以上(含第3层)全额免征;生产性厂房结构层高在8米(坡屋顶至结构净高7.9米)以上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征收;(八)农民建房项目,以套式安置(“立改套”)的,其安置给农民的住房面积全额免征;以宅基地(“立地式”)安排给农民建房的,其建房面积减半征收;(九)村留地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土地租赁、出让回购、以地换房等方式开发的正式项目,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额免征;(十)临时建设项目在2年内自行拆除后,配套费返还50%;(十一)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投资的中小学校舍、幼托设施,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其中,既有财政资金又有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财政资金投资比例(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予以免征;(十二)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规定的独立用地的各类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十三)国务院、部、省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四、减免程序(一)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七、第十三项的减免对象,由项目业主报县建设局或代为收取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时直接办理;(二)符合上述第八至第十项的减免对象,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经县建设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三)符合上述第十一、第十二项的减免对象,其减免由项目业主报财政等部门核实后办理。

  五、征收环节(一)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函告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负责收取;特殊情况可在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阶段收取。(二)个人建房项目的配套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六、使用和管理(一)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集镇规划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维护、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工程配套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二)配套费由项目业主按照规定缴入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配套费收取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