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有时候会出现拆迁人恶意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发生,那么,拆迁方把安置房卖给别人了怎么办呢?接下来,京云拆迁律师将为我们详细的解答。
对于把安置房卖给别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被拆迁人对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优先的效力,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特定安置房屋有优先取得权。

被拆迁人要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1、拆迁人作为出卖方,在安置房屋所有权手续尚未办理之前,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房屋。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
2、优先权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拆迁人故意隐瞒该房是拆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买房合同的,应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3、在第三人与拆迁方之间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时,可以向拆迁人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如果遇到安置房卖给别人的情况,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同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京云拆迁律师,我们将为你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