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掌握政府信息是应该和必须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的义务。而单个公民作为弱势的一方,无法主动的掌握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在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信息公开可以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谣言止于公开。政府在面对一些如灾难或公共安全的一些传言时,应该把来龙去脉告诉公众,这是透明的政府从保护每一个民众的角度应该做的,也是有效消除传言的最好方式。
【案件详情】
张颖(原告)在2016年8月16日的时候与北京罗马大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20年。但是在2019年6月13日的时候,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被告)通知其房屋未取得建筑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并且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张颖依法向被告申请公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记》及罗马湖艺术园区现状地类(国土一张图)等政府信息。
而被告也作出了相应的答复,但是,就张颖所提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记》及罗马湖艺术园区现状地类(国土一张图)的政府信息,并未公开。
【胜诉判决】
一、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对原告张颖作出的顺义区后沙峪镇(2019)第85号-答《答复告知书》中的第四项答复违法。二、驳回原告张颖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京云律师在了解案件详情之后就政府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表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违法、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同时该信息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告应该公开,所以被告的答复属于违法。
但在进行申请信息公开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公开,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首先要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不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和隐私的,而且,在进行公开的时候,必须提出相关的申请,符合程序的申请在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进行信息公开。1、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有效的申请。2、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
【京云拆迁律师普法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