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拆迁征收过程中违法突击抢建起来的房屋,如果按照违章建筑予以处罚或者不予补偿,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起来的。例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
孟海亚诉辛集市新集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案
案号:(2020)冀0181行初22号
审理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租赁了一处生产经营的土地,被告在2019年7月30日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原因是孟海亚在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规划等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并在承包地上进行了建设,认定为属于未违法建筑。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阶段,被告方认为承包地应该用于耕种,在没有建筑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私拆乱建,被告作出的前置拆除决定书合法有据,并且是敦促原告改正其违法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因为并没有对原告的权利造成是值得影响。
孟海亚不服被告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辛集市新集镇人民政府2019年7月30日对原告孟海亚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1、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提交认定原告厂房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依据,而 诉讼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违法建筑的情形。
2、被告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没有向原告合法送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保障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也没有载明原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此可见,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
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收中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如果认定为违章可以大大降低拆迁成本;
拆除违章的行政处罚涉及房屋的合法性,最终能够决定房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一旦房屋不存在,即使是被违法拆除,后续的维权也会困难重重,因此拆除违章能使被拆迁人的心理能产生极大的压力。

【京云拆迁律师普法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