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凤花诉钟山县人民政府、钟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案
案号:(2021)桂11行初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钟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金蔚然律师 刘建华律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5日钟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以下简称“被告”)耿凤花女士(以下简称“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2020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位于燕塘产业区石材加工厂的原兄弟石材、天地石材厂厂房(以下简称“涉案建筑”)。2020年6月3日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下属机构钟山县花岗岩产业发展协调服务工作组在没有补偿和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

原告称:被告在没有补偿和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造成巨大损失。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未遵守法定程序,其强制拆迁行为是明显违法的。
被告称:涉案建筑系未经申请办理并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并对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观点】
1、原告经营石材、使用建设厂房之处,并没有任何相关部门进行制止或限迁通知;2、该处征地拆迁活动已于2020年启动,被告以拆违方式来达到拆迁的目的;3、并且执法局并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催告并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4、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本案属于行政强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钟山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租用的天地石材厂房的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及提醒】
此案中强制拆除时原告对限期拆除的起诉期限亦尚未届满,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实务中,地块已经纳入了拆迁范围,周边也都在进行实务拆迁,此种情况下,拆迁方就给拆迁主体形成了更大的心理压力,被拆迁人如果不接受低廉的补偿价格,对方可能将地面附着物全部纳入违章建筑范围,并不予补偿。此做法也是对方达到以拆违促拆迁目的的一种手段。
各位企业主可能在面临政府这种以拆违促拆迁的时候,也会遇到不同的情况。在此,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企业主,不同的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策略,完成最优质的维权方案。
【京云拆迁律师普法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