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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拆案例: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借口,否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胜诉案例

北京强拆案例: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借口,否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12/02 09:25
浏览量

  目前全国各地的征收并不完全依据法定程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五花八门,有村委会,有乡镇一级政府,有征收补偿办公室等,甚至还有动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等这些临时成立的机构。但即便如此,市、县一级人民政府仍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补偿安置义务的主体,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单位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更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借口去否定本应由其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北京强拆案例: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借口,否定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王文敬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职责案

  案号:(2020)京04行初55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代理律师:杜伟律师、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04年初,王文敬取得了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洄城村北区X号北房三间的所有权及房屋所占133.4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权,同年5月经琉璃河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址上翻建了三间北房,面积为83.6平方米。2017年9月开始,琉璃河镇中心区启动洄城等五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王文敬居住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2018年4月4日,在王文敬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遭到强制拆除,王文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起诉被告,要求恢复被拆除房屋的原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拆除房屋的事实,但是不同意恢复房屋原状可以对其房屋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双方之间就赔偿问题也并没有达成一致。北京住总京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一方,始终未与原告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原告的房屋就遭到拆除。被告认为应该向住总京房公司主张请求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律师观点】

  杜伟与冯文春两位律师首先向被告申请了信息公开,得知涉案项目的责任主体为被告,而住总京房公司是实施主体,随后两位律师认为原告被违法拆除的房屋已经无法恢复原状,所用宅基地也已经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下,被告应该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住总京房公司作为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对拆迁项目具体实施主体洄城村村委会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胜诉判决】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文敬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予以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来讲,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为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支付等。

  另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确保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获得公平及时的实现,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县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作为安置补偿主体,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下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是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有村委会、乡镇政府或者拆迁指挥部等,但是,承担最终补偿安置责任的应当是市县一级的政府。一旦发生征地纠纷,政府部门不可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