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韩永松诉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清泉派出所终止调查行为违法案
案号:(2020)川0121行初98号
审理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终止调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刘建华律师、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25日,韩永松(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村内泄洪渠道被违法填埋,对村内泄洪以及自己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当即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清泉派出所(以下简称“被告”)报案。被告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但在2020年8月16日天降大雨,但因泄洪沟渠没埋对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称:自己早在雨季来临之前发现泄洪沟渠被埋,并及时报案。被告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但是被告在接到报案后,未进行调查处理。
被告称:被告接到原告的报警后即赶往现场处置,开展调查取证,经办案民警查明:2017年11月3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与秧田村第十七村民小组达成用地协议,完成改组土地征收。原告报案位置属于已征收的土地范围之内,被埋属于施工方正常施工所致。
【律师观点】
本案中,清泉派出所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原告的报案,并向原告作出《受案回执》。2020年5月23日,因案情复杂,被告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将该案的办案延长期限三十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依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清泉派出所确实对泄洪沟渠和果树被埋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但是《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仅载明了泄洪沟渠被填埋的情况认定为无违法事实,并未反应果树被埋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胜诉判决】
一、撤销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清泉派出所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成青白公(清)行终止决字[2020]6号);二、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清泉派出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韩永松于2020年4月25日报称的秧田村17组泄洪沟渠及果树被填埋一案重新依法办理。
综上,当事人不服、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条申请行政复议。